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816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被申请人:青岛元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瑞阳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BYGMU7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元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元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源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邵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