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元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青岛元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财保82号 申请人:青岛**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城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90346753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元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瑞阳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BYGMU7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岛**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元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元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4031.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元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4031.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用4340元,申请人青岛**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丁 晓 书 记 员 郭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