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终20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都市园都望一街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洁,女,1992年9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研天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987室。
法定代表人:黄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研天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25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