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资兴市正大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华信稀贵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081执保280号
申请人资兴市正大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华信稀贵科技有限公司(原湖南华信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资兴市正大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信稀贵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资兴市正大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信稀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存款1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资兴市正大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对被申请人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信稀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信稀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存款120000元;
三、查封担保人**位于资兴市东江南路的房产(本案担保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唐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