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32民初159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蓝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金汇大道88号鑫金汇建材家居广场展厅3栋1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434548268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晋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乳源分公司,营业场所:乳源瑶族自治县解放北路生资公司综合楼首层第六、七间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2325104270U。
法定代表人:伍小粦。
被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韶关市工业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191520366K。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市蓝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乳源分公司、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韶关市蓝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蓝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蓝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1.5元、保全费1105.8元,合计242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韶关市蓝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钟日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