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29民初1395号
原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汇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会东,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汇淼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粤0222民初77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01.1元,减半收取22050.55元,由原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4101.1元,本院予以退还22050.5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