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汇淼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29民初1395号 原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汇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会东,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汇淼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粤0222民初77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01.1元,减半收取22050.55元,由原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4101.1元,本院予以退还22050.5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