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203民初272号
原告:佛山市耀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耀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山市耀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耀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