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4630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上海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根。
原告***与被告***、上海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俊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壹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