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执2685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5执268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根。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5民初52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人民币23,026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故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执行中,本院强制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已查找到的所有银行账户,未见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截至日为2021年2月23日,申请人须在冻结期满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未查见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资金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沪0115民初52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上海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上海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建军
审判员 闵浩德
审判员 谈卫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春雷
审判长 马建军
审判员 马建军
审判员 闵浩德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春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