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华豫万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鲁山县华豫万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423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中段9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3MB1582858R。
法定代表人:王小七,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向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金岭,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鲁山县华豫万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鲁山县产业集聚区轻工路与中心路交叉口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0NUJE75。
法定代表人:曹思捷。
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7月29日对鲁山县华豫万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鲁市监罚字(2019)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罚款130000元,加处罚款130000元,合计26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经查实,鲁山县华豫万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在阿里巴巴店铺涉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鲁山县华豫万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杂粮加工设备制造销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利用网页广告宣传其设备加工生产出来的产品具有“降低胆固醇、预防(动脉硬化、脑中风、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等作用,使用了医疗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鲁山县华豫万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13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29日向鲁山县华豫万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该行政决定书后,鲁山县华豫万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既未履行该决定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3月6日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催告鲁山县华豫万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履行该行政决定,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鲁市监罚字(2019)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的于2019年7月29日对鲁山县华豫万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鲁市监罚字(2019)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130000元,并加处罚款130000元,不准许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春晓
审判员  吴大憨
审判员  陈克中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