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昌达电梯有限公司

陕西昌达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2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昌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光辉巷9号。
法定代表人:华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合阳县解放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申行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洪亮,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昌达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昌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电梯款424000元、违约金84800元、诉讼费9100元,执行费757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人民币50000元,剩余的款项申请执行人陕西昌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商美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102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