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恢170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昌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华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申行军,总经理。
陕西昌达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昌达电梯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电梯款424000元,违约金84800元,利息,诉讼费91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暂时无法划拨。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保险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5、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6、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为517900元(不包含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睿
审 判 员 白 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 旻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