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8287号
原告: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福禄路与普济路交叉口新农连邦大厦6层606-6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南阳,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闽南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19层19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7983851H。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闽南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