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5175号
原告:***,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开封湖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七大街与安康路交汇处枫华大厦9楼9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5W1J9J。
法定代表人:李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郊区黄河路13号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159XB。
法定代表人:吕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帅、张亚炯,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恒瑞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飞路与浔江东路交叉口必比登产业园一期3号楼9层9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HKHK8A。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被告: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福禄路与普济路交叉口新农连邦大厦6层605-6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42443811。
法定代表人:张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生,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开封湖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瑞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封湖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瑞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辰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胜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