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3518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10月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2月9日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开封湖天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5W1J9J。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七大街与安康路交汇处枫华大厦9楼9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159XB。
住所地:开封市郊区黄河路13号1号。
法定代表人:吕帅。
被告: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42443811。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福禄路与普济路交叉口新农连邦大厦6层605-6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
被告:河南恒瑞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HKHK8A。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65号正商世纪港湾18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原告***诉被告***、开封湖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瑞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湖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瑞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开封湖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瑞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武子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