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488号
申请人: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35,465.9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35,465.9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