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1912号 反诉原告: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与普济路交叉口新农连邦大厦6层605-6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反诉被告:***,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与被告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坤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景坤公司提起反诉。2020年6月24日,景坤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案件反诉费730元(已减半收取),由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