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1912号
反诉原告: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与普济路交叉口新农连邦大厦6层605-6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反诉被告:***,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与被告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坤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景坤公司提起反诉。2020年6月24日,景坤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案件反诉费730元(已减半收取),由景坤建设科技(河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