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3728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8号1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申请人上海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1037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143,456.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据此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八个银行账户。现被申请人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XXXXXXXXXXXXXX0418的账户已被足额查封,申请人上海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其余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除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XXXXXXXXXXXXXX0418的账户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