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3728号 申请人:上海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8号1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上海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143,456.6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143,456.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