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10580号
原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云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法定代表人:金劲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云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吕后旺
人民陪审员刘政
人民陪审员*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