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470号
申请人:上海建工加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琴,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荣发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金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峰,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建工加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荣发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以(2022)沪0114财保240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荣发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67,012元。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上海荣发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荣发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被冻结银行账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荣发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丹凌
书 记 员 顾益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