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德翰商贸有限公司

泰安市德翰商贸有限公司、***等与***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2956号
原告:泰安市德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鲁中花园沿街营业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052381327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鸣,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鸣,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圣虎劲霸男装专卖店,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龙潭路55号擂鼓石花园小区9号楼603室。
经营者:宋春玲。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泰安市支队,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长城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莹,支队长。
原告泰安市德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圣虎劲霸男装专卖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泰安市支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泰安市德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安市德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0元,由泰安市德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志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