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顺达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坤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金万旺科技有限公司、扬州顺达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967号之一
原告:上海坤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
法定代表人:许桁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玲玲,江苏苏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金万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住所地在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高庄村****>
法定代表人:姚金明,该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扬州顺达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住所地在仪征市新集镇八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沈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坤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金万旺科技有限公司、扬州顺达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坤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坤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坤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上海坤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谢慧岚
审判员 柯胥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周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