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53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新锦湖路3-1号中丹生态生命科学产业园A座507-511室。
法定代表人:施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乐融,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上诉人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6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