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6128号
申请人:南京方源壹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在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米楠。
被申请人: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新锦湖路3-1号中丹生态生命科学产业园A座507-511室。
法定代表人:施琦。
申请人南京方源壹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方源壹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南京师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子敬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许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