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03执4477号
申请执行人揭阳方圆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粤0103民初949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货款280974.74元及逾期支付货款的损失,并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4115元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1076.06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清楚本院执行工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凡丹
书记员 洪坤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