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神马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2988号
原告: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理人:许德荣,董事长。
原告:江苏神马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王国良,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飞,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敏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荣磊,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根,男。
原告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神马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神马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神马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殷 雪
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
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罗香琴
书 记 员  倪晶旌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