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5执保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50369952670X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民初0037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钞的存款人民币6387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钱春江
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子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