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执1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组织机构代码:631648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组织机构代码:69952670X。
法定代表人:钱旭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2017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5初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载明“一、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海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28万元(包括分包工程款138万元、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600万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1500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余款628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二、上海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在收到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笔支付的1500万元款项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三、若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付款一次应当向上海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0万元的补偿金,并从逾期付款次日起以逾期金额为本金按月息1.5%支付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上海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未支付部分款项及本条约定的补偿金、利息损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愿对上述第一、三条约定的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上海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于2018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其尚未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州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368万元或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相应存款或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