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湖市宝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平商初字第1138-2号
原告:平湖市宝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宝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宝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宝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合计诉讼费7970元,由原告平湖市宝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