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0702执261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财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大满镇朝元村三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DDWD8G。
法定代表人:管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农民。
申请执行人甘肃财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返还原告甘肃财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251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甘肃财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甘肃财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付工程价款273636元的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财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6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信息表,申请人口头陈述***人找不见,现在打电话也不接了,就去年来说的在酒店打工,但是不知道具体在哪个酒店,人也找不见。
2.2020年6月至8月,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但是***均拒绝接听电话。
3.2020年8月13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家中调查被执行人经济情况,其母亲反馈被执行人***走了新疆被困无法回家,家人也长时间没有见过***。
4.2020年9月29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5.2020年9月2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甘G×××××号奇瑞牌汽车一辆,再无执行财产。
6.2020年11月1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0年11月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并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及微信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告知申请人本案执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26510元,本院强制执行到位968.53元,下剩案件款125541.47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甘G×××××号奇瑞牌汽车一辆,现已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高 明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志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