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紫罗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紫罗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绍兴市精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2执恢33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紫罗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2号19-203,组织机构代码:78235974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市精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锡麟路37号东浦镇人民政府2号楼305室,组织机构代码:MA29B2H5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2民初4315号调解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绍兴市精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绍兴市精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绍兴市精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绍兴市精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帐号:57×××88存款51205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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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