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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20341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萍,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7350K,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361号。
法定代表人:徐旭。
被告:杭州融泓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K5M24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桃北新村东思线,。
法定代表人:李公文。
被告:***,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融泓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融泓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融泓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融泓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负担。
审判员童杭烟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施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