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20341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萍,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7350K,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361号。
法定代表人:徐旭。
被告:杭州融泓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K5M24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桃北新村东思线,。
法定代表人:李公文。
被告:***,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融泓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融泓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融泓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融泓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负担。
审判员童杭烟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施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