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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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2368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系云南润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7350K。
法定代表人:徐旭,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丽娜,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婷,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名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安北路(笋岗仓831、830号)六层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7223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帆,系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媛,系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鹏翔,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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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150222197110063218。
原告**诉被告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名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姬鹏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75元,减半收取计68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夏志强
审 判 员  佟静怡
人民陪审员  余鳌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何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