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白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03民初2753号之一
原告:江西新白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园丁路新东街国际城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07687058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晶晶,江西梦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北门社区螺蛳山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8WDX9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735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新白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南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新白泰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民事行为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新白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1619元,由原告江西新白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