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2948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魁,男,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告:张宏彩,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江苏天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桂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宋,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西安建工集团大楼**v>
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雷浩,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南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凤凰山安置小区综合服务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付魁、张宏彩、江苏天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南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徐梦雨
书 记 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