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1062号之二
原告:常州全管通通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骏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西水东W公馆底商7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天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枚乘西路112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盛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健康路128-14。
法定代表人:李**。
原告常州全管通通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骏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天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盛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常州全管通通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州全管通通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全管通通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820元,由常州全管通通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