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迈恩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合肥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与安徽迈恩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2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古河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1782640F(1-1)。
法定代表人:翟京丽,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迈恩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祥和路与浍河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7281036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迈恩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迈恩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86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柯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