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2民初2562号
原告:安徽迈恩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祥和路与浍河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7281036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华,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4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迈恩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迈恩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迈恩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迈恩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迈恩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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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