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城固天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22民初275号
原告:城固天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许路口向东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596663699B。
法定代表人:吕谦,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生于1971年6月21日,汉族,住城固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固天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城固天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城固天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1297元,由原告城固天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优
人民陪审员周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