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终6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6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9中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益民园底商10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南湖生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惠民道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南湖生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小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