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新世家置业有限公司、某某与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湖生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2执异368号
异议人:周口新世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与德化街交叉口三川水岸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和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北路龙华里益民苑底商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南湖生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建设南路东侧(增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94-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与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集团)、唐山南湖生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湖地产)、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周口新世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置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周口置业称,执行机构(2016)冀02执8122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被执行人华宸集团在异议人处不存在到期债权,其在异议人处也没有银行账户存款,执行机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以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有银行存款和到期债权为由冻结异议人账户和存款明显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故请求撤销(2016)冀02执8122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查封和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查明,***与华宸集团、南湖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华宸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5738604元……进入执行程序后,2018年1月2日,执行机构作出(2016)冀02执8122号执行裁定,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机构于2018年5月12日作出(2016)冀02执8122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华宸集团在周口置业名下银行存款2000万元。异议人周口置业对此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周口置业与被执行人华宸集团债权债务关系尚不清晰,异议人周口置业并非本案的被执行人,执行机构作出(2016)冀02执8122号执行裁定直接冻结异议人名下存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应当予以纠正。综上,异议人周口置业所提异议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冀02执8122号执行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