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804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与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鹰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房款4320000.00元,违约金400000.00元,利息284256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019年5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5月2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9年9月2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19年12月17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19年5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风险;
六、2019年12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鹰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