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3民初560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坤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57385178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深圳市保安区,身份证号×××
原告***与被告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750元。
审判长董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张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