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郴州苏宁易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执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29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郴州苏宁易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北路20号城市广场二期北湖新世纪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苏宁易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22)湘1002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郴州苏宁易购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郴州苏宁易购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 一、2023年2月13日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郴州苏宁易购有限公司发出。被执行人郴州苏宁易购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二、立案后,本院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车辆、不动产、公积金、工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3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郴州苏宁易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3年4月18日,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郴州苏宁易购有限公司住所地社区调查其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3年4月1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江苏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截止2023年4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31000.68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另计),尚有331000.6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