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5665号
原告:江苏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29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7245455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江苏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236827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江苏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