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998号
原告:***,男,1956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龙,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上海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上海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云
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
人民陪审员  曹 璐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佳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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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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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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