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19613号
原告:方学维,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方学维与被告上海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10日,原告方学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方学维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