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20民初14431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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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三里镇松明村6组1号。
诉讼委托代理人:***,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537号,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路3369号6幢3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以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计1,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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