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9864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裕金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新干线以南广三铁路以北河东虎榜大路以西土名青云桥地段的自编B区1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KMTN36。
法定代表人:朱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亮,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建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桃园东路349号自编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58911325J。
法定代表人:黄沥。
被申请人:广东高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桃园东路3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BQR8P。
法定代表人:黄编。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裕金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建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高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高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5764.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裕金安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高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5764.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98.82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裕金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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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